粤理工综函〔2017〕35号
第一条 为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运行,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明显标识。
第三条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第四条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第五条 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 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必须配备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它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