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共场地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山校区公共场地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师生员工正常的教学、科研、文体活动,优化场地资源配置,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校区所有公共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管及违规处理等。
第三条 学校公共场地包括但不限于:经世广场、立德广场、犇犇广场、运动场、教学楼BC栋天井、中山园、国学园及其他具有公共属性的场地(以下统称“公共场地”);体育馆场地使用由公共课教学部负责审批。
第四条 公共场地使用管理遵循“谁举办、谁负责”“先申请、先审批、先使用”“教学科研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保障场地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学生组织、教职工及学生个人,以及需在校区公共场地开展活动的校外合作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 “使用方”)。校外使用方申请使用公共场地须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分类
第六条 公共场地优先保障以下活动使用:
(一)学校教学、科研相关活动(含课程教学、实验实训、学术研讨、科研项目开展等);
(二)校级大型公益活动(如新生报到、军训汇演、迎新晚会、毕业典礼、校园文化节、招聘会等);
(三)校内单位组织的合法合规、符合校园文明建设要求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 严禁使用公共场地开展以下活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活动;
(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校园稳定、影响教学办公秩序的活动;
(三)传播淫秽、暴力、迷信、邪教等不健康、不文明内容的活动;
(四)未经审批的商业推广、盈利性经营活动(学校批准的校园公益创业类活动除外);
(五)其他不符合学校管理规定或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使用时间规范:
(一)使用时段:每日9:00-21:00;
(二)所有活动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2:00,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提前向保卫部报备并获批准,且需做好噪音控制及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时限要求:
(一)常规活动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涉及100人以上规模、需占用主要交通要道或可能影响校园整体秩序的活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二)校级大型活动、跨部门联合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并向属地公安等部门报备。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与流程:
(一)填写《中山校区公共场地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需明确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等信息;
(二)经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如需使用运动场,须加具公共课教学部负责人审核意见;
(四)将《申请表》提交至保卫部综合管理科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保卫部负责人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保卫部、申请部门(单位)留存(现场备查及出入校门使用),如需接电或使用后勤设施,需将一份提交至物业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调整与注销:
(一)学校因重大活动、应急处置、场地维修等特殊情况,有权调整或取消已审批的场地使用安排;
(二)使用方如需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关键信息,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部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使用方若取消已审批的活动,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说明取消原因。
第四章 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 公共场地使用仅限于开展与申请时注明的使用用途一致的活动,严禁擅自变更活动主题、内容或扩大活动规模;不得以部门或个人的名义转租或出借给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十三条 设备与设施管理:
(一)使用方须爱护场地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损坏或占用;
(二)活动所需的器材、道具等,须在指定区域摆放,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监控设备、交通标识,不得在墙壁、地面、树木等公共部位乱贴乱画;
(三)使用音响、灯光等设备的,须控制音量和光照强度,避免对周边教学、办公、居住环境造成干扰。
第十四条 秩序管理:
(一)活动期间须遵守校园管理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及师生生活秩序;
(二)使用方须严格控制活动人数,不得超过场地承载容量;
(三)如需在场地内设置临时摊位、展台等,须按审批的位置、面积规范设置,不得擅自扩大占用范围。
第十五条 使用方须保持场地清洁卫生,活动结束后须恢复场地原有环境面貌。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公共场地,或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的;
(二)转租、转借场地给他人使用的;
(三)损坏、遗失场地设施设备或校园绿化,未按规定赔偿的;
(四)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或存在不文明行为,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首次违规:予以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再次违规或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场地使用权1-3个月;
(三)对损坏校园设备设施、公共财物的须按原价赔偿或按原样恢复。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一)安保队伍负责对公共场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
(二)巡查或抽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安保人员应及时报保卫部处理,保卫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收回场地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共场地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粤理工综函〔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共场地使用申请表(20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