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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5-10-27点击数: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文明出行”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保卫部负责统筹开展校园交通管理工作,履行校园行驶车辆的登记审批、道路行驶指引和安全行驶监管的主体管理职能;后勤基建部履行道路维护、功能定位划分等职能;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履行学生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能。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

第七条 因施工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应事先报请后勤基建部批准,并报保卫部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严格控制外单位车辆入校,社会营运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入校。

第九条 严禁在禁停标志路段、消防通道、学校公务用车专用停车位私自停放车辆。

第十条 车主应妥善保管车辆与财物。学校只提供车辆临时停放车位,不对车辆的被盗、损坏或发生火灾等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人流高峰期和大型活动期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车辆通过管制区域时须按指引就近停车至管制解除或绕行。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十三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校园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四条 校内登记车辆首次监测到超速、违停的,保卫部将予以警告并记录备案;同一车辆若一个月内再次超速、违停,其车牌将在车辆管理系统中删除并取消入校权限,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车辆入校登记并签订安全行驶承诺书。校外车辆存在超速、违停等行为的,直接限制入校。

第十五条 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禁止在学生宿舍区行驶(特殊作业车辆除外)。

第十六条 禁止装有易燃(民用燃料除外)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毒物或放射性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行驶或停放;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学校交通车和公务车。

第十七条 车辆装载贵重物品离开校园,必须持有主管部门、单位开出的有效证明(应有部门公章和主要领导签字),经学校门卫查验后按规定放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在校道上骑自行车应有监护人陪同。

第十九条 校园内应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自行车等,严禁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等;

(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停放时应放入指定停车区域,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及阻碍出入口。

第二十二条 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悬挂号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应当在规定区域内充电,禁止入梯入户充电。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行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六章 车辆登记及出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管理和来访单位工作车辆提前报备管理。

(一)教职工车辆、外包服务单位车辆须在学校OA服务大厅申请办理车辆入校登记手续;

(二)因公来访车辆,经接待部门提前报备、核实,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

(三)未报备登记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入校车辆登记注销程序:

(一)入校车辆分为三类:教职工及亲属车辆、外包服务单位人员车辆、因公来访人员车辆;

(二)教职工及亲属车辆,须在学校OA服务大厅-微服务-车辆管理系统登记申请中提交车主个人信息、车牌信息和行驶证等材料进行备案申请,保卫部审核通过后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如教职工离职,保卫部按规定将其名下登记车辆注销;

(三)外包服务单位人员车辆,由主管部门、单位代为申请,须提交行驶证、身份证及相关部门证明(提交复印件存档)到保卫部登记备案,保卫部审核通过后录入学校车辆管理系统。如已停止服务或有更换,须及时将原车辆信息报保卫部注销;

(四)因公来访车辆由被访部门(单位)代理申报,通过学校OA服务大厅-微服务-校外来访人员及车辆登记备案申请,经保卫部核实确认,来访时在门岗登记后方可进校。

第二十六条 来学院执行紧急公务的警务、消防、救护、抢险、支援、供电等特种车不受本规定限制,但要注意道路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和过往行人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通知保卫部处置。

第二十八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引,进行快处快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车辆进出管理办法》(粤理工综函〔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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