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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视频监控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5-09-08点击数:

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视频监控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视频监控管理工作,有效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保卫部牵头建设管理的视频监控系统。各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求所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其维护管理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适用于校内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实时监控。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校园内部治安、刑事、消防、交通等案(事)件的查处、取证等。

第四条 校园视频监控资料为学校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刻录、拷贝或散布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不得向未履行审批手续人员或无关人员泄露监控图像信息,严禁将视频监控录像拷贝给个人。

第五条 保卫部是校园视频监控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校园公共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的技术防范措施,检查指导各部门(单位)技术防范工作,处理违反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在新建、改造、装潢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如因单位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保卫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部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如发现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 视频监控系统及设备由保卫部安保科负责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视频监控设备运行情况。

第八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进行维护,由保卫部聘请第三方视频监控维保公司负责维护或更换设备。

第三章 监控室值班人员管理及职责

第九条 监控室为学校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值班,实时监控学校的重点区域。值班人员要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

第十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如发现值班人员有以上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监控室值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携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三)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登记;

(四)做好交接班手续,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五)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电影、玩游戏、玩手机,不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二)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的数量,并检查设备(电视监控、报警设施、器材和其他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四)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资料属学校内部管理资料,其调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系统维护人员、监控值班人员、主管领导例行工作期间,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如实登记。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 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四条 凡调阅、刻录或拷贝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图像信息使用制度;视频监控资料仅限工作使用,严禁上网传播或用于其它不正当目的。

第十五条 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申请调阅、刻录或拷贝视频监控资料,均须填写《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保卫部审批后,原则上由保卫部安保科工作人员依据调取,涉及学生社区的案(事)件也可由平安高校工作站工作人员获得保卫部安保科授权后,依据申请调取。

第十六条 校内部门(单位)或个人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一)学校内设机构调阅涉密案(事)件视频监控资料时,由保卫部指派专人调阅所申请的内容,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调阅。

(二)在处置校园设防区域发生的各类案()件时,由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调阅和取证工作,并做好案(事)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学院在处理学生矛盾纠纷等问题需要调阅视频监控资料时,由学院指派辅导员参加调阅;学生遗失贵重物品的,视情况由辅导员或学生本人参加调阅。

(四)学生需调阅视频监控资料时,应先向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时间、地点、特征等详细信息。辅导员初步核实情况后,协助学生填写《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保卫部审批。各学院要严格审核申请事项和调阅内容,经同意后允许学生本人参加调阅。

(五)教职工需调阅视频监控资料时,应填写《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保卫部审批。

(六)校内各类经营商户及为学校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或个人有调阅视频监控资料需求的,由其校内对口管理部门提出调阅申请。

(七)一般案(事)件保卫部安保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便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个别涉及重要案(事)件的视频资料,须保卫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审批调阅。

(八)经保卫部同意调阅视频监控资料时,必须由保卫部安保科或获得授权的平安高校工作站工作人员按照申请内容进行调阅,并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须明确记录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所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对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进行拍照、刻录、拷贝等(因执法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一)校外单位原则上只限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因案件需要进行调取,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

(二)校外单位申请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填写《广东开放大学(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并经所在校区保卫部安保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重要案件的视频资料,还需保卫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经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后,必须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加强对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由保卫部指定专人管理系统账号。

(一)中山校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账号由保卫部中山安保科科长负责;校本部和白云山校区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账号由保卫部广州安保科科长负责;

(二)负责视频监控资料的程序审批、调阅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等工作;

(三)严格执行账号申请审批手续,新增账号需经保卫部负责人批准,明确保密责任,根据岗位实际需求赋予对应权限,杜绝越权操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学校技术防范的重要手段,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视频监控系统(包括监控点位)电源,不得遮挡、挪(移)动、拆除摄像头等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转让或销售给第三方,不得上传网络扩散,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外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交通等原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的线路、摄像头、立杆损坏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和技术维护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删除、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原始记录;不得议论、传播工作中发现的各种情况和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声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安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粤理工综函〔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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