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含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各部门(单位)包括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中心和直属、附属单位。
第四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消防安全职责归属。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统筹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及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开展对分管或联系单位消防工作督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保卫部为学校消防工作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消防安全直接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部门(单位)做好对消防责任网格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督促各部门(单位)按要求做好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三)监督检查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维护保养,按照消防年度经费计划组织实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消防基础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四)依法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单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微型消防站、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督促各消防控制室人员持证上岗;
(九)对各部门(单位)在校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进行校内备案审查,督促其依法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台账;
(十一)组织实施全校消防工作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奖惩工作;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各部门(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部门(单位)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决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的管理内容,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报学校保卫部备案,涉及影响消防布局和消防设施的工程必须报保卫部审核;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本部门(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工作;
(六)督促本部门(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部门(单位)(含物业服务、安保、校企合作等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部门落实防火巡查;
(七)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台账;
(八)组织扑救本部门(单位)初起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参与或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后勤基建部、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部门(含物业服务、安保、校企合作等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部门,都应当配合学校消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本部门(单位)在校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保卫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做好校内相关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和本部门(单位)在校内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配备;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业务范围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和正常运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在校内业务范围的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隐患整改台账;
(五)组织扑救在校业务范围内的初起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参与或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六)主动配合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校园区域分为“大、中、小”三级网格,小网格为消防安全责任的最小单元。
“大网格”以花果山校区、白云山校区、五桂山校区为单元进行划分。“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由保卫部统筹负责,各校区对应安保科为责任管理机构,负责对各校区三级网格化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和整体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
“中网格”以各校区部门、内设机构、学院及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为单位进行划分,实行“属地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由各部门(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负责。“中网格”责任单位应成立消防工作组,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小网格”由各部门(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视情况设立,应以“中网格”区域内的楼栋、楼层、办公室、实验实训室、食堂、商铺、库房等使用基本单元为单行划分。学生宿舍、图书馆可以楼栋或者楼层进行划分;教学用房可以学院进行划分;体育馆可以体育项目功能进行划分,如仅设单一项目功能的,整体建筑为“小网格”,“小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指定1-2名消防管理员,具体负责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划分为独立的“小网格”,由保卫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保卫部负责全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承担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如已委托物业安保服务单位管理的,由物业安保服务单位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参照“中网格”消防责任网格部门(单位)管理,由其负责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校内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依法确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医务室、实训楼、图书馆、体育场(馆)、超市、学生活动场所(架空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停车场、电动车充电桩等部位;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五)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场所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六)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七)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八)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
(十)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建立消防档案,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单位)须向保卫部报备,并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保卫部应参与校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
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在场所纳入施工部门(单位)的消防责任网格,并接受后勤基建部、保卫部和工程所在场所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保卫部、后勤基建部备案。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学校消防要求建设和整改,依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经政府部门或消防验收检测公司消防验收合格的楼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保卫部和工程所在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消防档案移交工作,明确消防责任网格;建设工程通过政府部门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检测公司并完成校内消防档案移交的建筑纳入保卫部的消防维修保养范围。
第二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用于人员居住。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校内用火、用电、用气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申办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有房屋、场所出租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防范和消防器材配备;校内出租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部门(单位)负责;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须配备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二)保卫部负责校内场所(不含已委托经营、承包或出租的校内场所、校内住宅区和未通过政府部门建筑消防验收场所)的消防设施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并负责上述场所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的防火器材的配置和更新;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用房,由工程所在的消防责任部门(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成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三)受托经营、承包、租赁校内场所的部门(单位)负责其经营、承包、租赁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
(四)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遮挡、移动、拆卸、关闭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用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保卫部报告,由保卫部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或处置。
第二十八条 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一)学校建立由保安员、各部门(单位)消防管理人员、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物业工作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等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含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学校义务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由保卫部指挥,并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火灾的处置
校内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保护等全流程处置工作,由学校另行印发《校园灭火和疏散预案》执行。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学校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各部门(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置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会议材料;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和学校下发的各种消防工作文件;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消防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保卫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各部门(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情况;
(四)各部门(单位)火灾隐患、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各部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单位)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校园防火巡查、检查时,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向保卫部报告,并记录存档。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其依法依规落实整改: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驻校民警指出和学校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和学校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火灾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部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及时申请整改经费。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存在火灾隐患,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保卫部有权要求隐患所在部门(单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记录进部门(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内容;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由保卫部牵头组织师生员工开展自救、逃生、应急疏散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由保卫部牵头,学生工作部协助组织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由教务部牵头组织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学生开展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考核;
(四)各部门(单位)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转入新岗位的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五)学校义务消防队队员;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另行制定,经学校批准后发布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可以结合消防演练工作开展。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分为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统一列入保卫部治安消防专项经费项目。
第四十七条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用于校内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四十八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学校解决火灾隐患、维护和改造消防设施等所需经费,主要用于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考评内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业绩和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及人身财产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是指将部门(单位)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的消防安全巡查,建立监督和管理互相结合的消防安全管理形式;
(二)属地管理,是指使用部门(单位)作为工作区域(包括办公、实训、使用和责任管理的场所和空间)的属地主管,对属地的管理对象(含属地内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和公共区域)按标准和要求进行直接管理;
(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四)消防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器材。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原《广东广播电视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粤电大办〔2010〕36号)同时废止。